《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判断房产公司出售车库的行为是否合法,要区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出售规划内的车库。房产公司出售的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那么该房产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如果双方对车库的出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车库在规划中已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业主在购房时交付了相应公摊款项,则该车库应作为共有建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房产公司无权出售。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没有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金全部由房产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当然有权出售。
另一种情况是出售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该类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用,房产公司无权对外出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追问但是小区已经把所有的车位纳入了租赁和出售的范围,在小区的规划里边应该有业主免费使用的车位吧,或者是通过合同规定缴纳相关的管理费用,但是现在问题是所需车辆必须买或者租赁,业主根本享受不到相关的权益和服务,也就是说,所有的车位都被物业拿去赚钱了,根本不是在满足小区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去出售的,这样是否合理合法??
追答建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出面和物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再由业委会向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反应问题。
没有业委会的,可由业主自发并由当地民政局与街道办监管组织成立(物业无权干涉)。
业主们一条心,才能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