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如题所述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六个条件如下:1、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在被劳动争议仲裁委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后,如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2、申请人与申请瞎困脊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这种情况是指,申请人既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也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3、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4、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5、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这是劳动仲裁与诉讼的一个区别点,一般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仍会受理,当事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而仲裁超过时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尺誉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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