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如题所述

首先,劳动仲裁的定义是;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向当地法院申请仲裁处理问题的一种必要程序。需要谨记的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之内如果不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当地法院将会不予受理。
第一:当事人是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
第二:当事人与申请书的内容没有利益关系,不予受理。
第三;申请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理范围,不予受理。
第五:申请仲裁的时间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受理
第六:申请书没有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不予受理。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适当的时候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己的劳动成果是属于自己的,不应该有纵容违法分子的行为出现。生活中,遇到不合理的劳动关系时,要及时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的证据、材料还有相关的复印件、电子类证据,考勤记录,还有其他劳动者的相关证言等。可以必要的时候 ,可以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据,都把材料收集好以后,要核对没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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