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1-12-07
军残补助不是发一辈子。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伤残军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及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全额给予补助。
伤残军人医保补助标准如下:
1、缴费补助:1至6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困难企业的1—6级残疾军人由企业所在街道、镇乡负责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在乡1至6级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乡统一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手续,参保经费由街道、镇乡财政安排。对困难街道、镇乡,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报销补助:1至6级残疾军人55周岁以下视为在职人员对待,55周岁以上视为退休人员对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缴费基数按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核定。个人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我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三十条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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