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伤残军人证就会一辈子享受财政补贴吗?

如题所述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扩展资料: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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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有了伤残军人证不一定一辈子享受财政补贴,需要看情况而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30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你可能理解有点问题,我们的《残疾军人证》仅仅就是外出免费公交轻轨、景点、半价火车飞机、优先医疗就诊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而抚恤金的发放就是《残疾军人证》遗失也是会一样发放的,因为发放你讲的“财政补贴”--抚恤金、护理费,就是凭借我们在民政部门存有的受伤、评残档案,如果没有特别情况,抚恤金那么就是一辈子领取得。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只有以下情况才能取消我们残疾军人领取抚恤金:
1、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另外依据民政部的规定对于已经移民国外的残疾军人,停止发放抚恤金。退役后没有按照民政部门规定报到和依法到民政部门指定医院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也会作为自我放弃残疾军人称号,当然也就没有抚恤金发放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7-17
有作为诚信领导
党中央是关心伤残军人1984年兵役法承诺【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的国家抚恤,地方接收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增发抚恤金】河南依据兵役法制定86年9号文【原农村入伍,在部队因公致残的统一安排进国营单位工作】我在部队因公致残,领导不按规定安排工作,不增发抚恤金,就业生活无保障,伤残老兵俩儿子失学,妻离孤独艰难.住医院有生活护理费不给。求兑现法规承诺解决30多年待业期间生活费补缴医保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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