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在问题1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是否需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在问题1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如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时发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4、用人单位能否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除名或类似的处理?
二、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但之后要求用人单位缩短为其办理离职的时间,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单位同意缩短办理,原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变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