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在问题1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是否需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3、在问题1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如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时发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追究劳动者的责任?
4、用人单位能否对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除名或类似的处理?

二、劳动者提前30天向用人单位提交辞职申请,但之后要求用人单位缩短为其办理离职的时间,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单位同意缩短办理,原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变成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一.1.不需要!用人单位违法不签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2.要!
从入职第二个月(如果是08年前入职的从08年2月1日)开始到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最多不超过11个月.并从入职一年后视为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缴从劳动者入职开始的社保.

3.可从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经判决可从上述补偿金中扣除.

二.不能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没有提前30天提交辞职申请,可以向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就可以马上离职,要求提前离职的,按比例支付代通知金.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工作能安排的,也可以同意劳动者提早离职.

不会变成协商解除合同,所以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说明:二的答案是不存在一的前提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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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仍然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就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是在在试用期内的,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09-09-01
广东胡律师:

1、按劳动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2、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08年元旦后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赔偿;

3、举出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的证据就可以追索赔偿;

4、不能,事实劳动关系一样受《劳动法》保护,除非劳动者违法了法律法规;

5、劳动者可以要求,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要求劳动者必须按《劳动法》执行;

6、同意缩短但劳动依然可以要求2。
第3个回答  2009-09-02
一:1、是;2、是,最多不超过11个月;3、直接扣除或提请劳动仲裁;4、对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事实劳动关系,旧法规定可以随时解除,但新法未作规定,按立法精神应是不可以;如果是新建立的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新旧法都规定不可随时解除。
二:要求缩短时间办理离职手续视为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并非所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都有经济补偿的,只有单位主动提出时才会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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