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出现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如题所述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如下几条: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法条在应用时应当注意一下几个要点:       

(一)录用条件是什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是否清晰录用条件的规定?有什么证明?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什么?什么情况算严重违反?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已明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什么情况算是严重失职?什么程度算是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是否有明确规定?       

(四)什么情况算是对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有什么能证明劳动者拒不改正?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法条需注意的是在第二款中,有什么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是否有一个衡量的标准?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几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上述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应用中,《劳动合同法》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法条,用人单位可以很清楚什么情况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法律重点保护弱势群体,用人单位若无法证明劳动者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最好选择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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