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2007年10月份进入公司的,2008年1月1日劳动法修改后有了年假的规定,但是2008年公司让我休年假时我当时说等我有事的时候再说,后来一拖就给忘记了,公司也没有再提此事,到2009年的8月份我已经离职,请问2008年的年假有没有过期,因为当时都没有留下书面的东西,只是口头的叙说,还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钱?如果补钱的话,是按正常工资补还是按三倍工资补?请各位法律达人给于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