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年假的问题

如题,我2007年10月份进入公司的,2008年1月1日劳动法修改后有了年假的规定,但是2008年公司让我休年假时我当时说等我有事的时候再说,后来一拖就给忘记了,公司也没有再提此事,到2009年的8月份我已经离职,请问2008年的年假有没有过期,因为当时都没有留下书面的东西,只是口头的叙说,还能不能要求公司给我补钱?如果补钱的话,是按正常工资补还是按三倍工资补?请各位法律达人给于解答!谢谢!

应当给职工休年假没有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工资补偿,这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具体的休假标准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但是下列情况下不享受年假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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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13
根据法律规定,要做满一年的才有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所以你要从2008.10月份起才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当时公司是允许你休带薪年休假的,并不是你要休而公司不同意休,公司并没有违法,所以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应当是一倍工资的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9-18
你门不知足!!!!俺是私企打工者那个苦你们听吗1.经常加班2.每次工作失误扣钱加上'5S'考核就更掺了3.大龄难找工作4.每月无工资条5.无年假7.养老保险不是每个人都有8.工作必须忙的累死.....9.还想听吗?????
9.养老保险7年没给交只交一年哪7年要求自己全额补交.私企一分钱不添.私企天下乌鸭都是黑心的!!!没理10.私企黑心还小人呢...
第3个回答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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