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质量管理应当怎样理解

如题所述

宏观质量管理是研究一个国家或区域总体质量现象,并对总体质量进行有效监管的科学。
一是宏观质量管理的核心目标不清晰。宏观质量管理应当有多重目标,但是,宏观质量管理与微观质量管理在目标上的最大差异在于,宏观质量管理侧重于质量安全,微观质量管理侧重于质量发展。在我国目前的宏观质量管理中,政府作为主要的监管主体,开展的一些质量工作在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关系上的不当处理,偏离了宏观质量管理的发展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质量的安全需要,影响了质量的发展需求。
  二是宏观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不明确。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诸多计划经济的因素还在发挥着重要影响,这两种体制的交叉与并存,使得我国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很多方面陷入矛盾的状态中。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与企业微观质量管理体制相对应的宏观质量管理体制,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质量管理体系,还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探索和发展的过程。
  三是宏观质量管理的管理主体不协调。宏观质量管理由市场质量管理、社会质量管理和政府质量管理共同构成,这三类不同的主体在宏观质量管理中都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功能,从而构成完整的宏观质量管理系统。一个有效的宏观质量管理系统,有赖于这三类管理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当前,在我国的宏观质量管理中,只有政府的质量管理在发挥着单一的作用,缺乏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管理与配合。面对着复杂的质量管理对象,政府实际上根本没有办法履行宏观质量管理的全部职能,这也就是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和质量发展后劲不足的重要原因。
  四是宏观质量管理的质量消费者地位不高。质量的核心主体有两个,一是质量的生产者,二是质量的消费者,这两者中消费者主体是质量的最大利益相关方。当前,在质量供给和消费领域,我国的质量消费者明显扮演着弱势群体的角色。比如,消费者买到一双有质量问题的皮鞋,需先向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由自己支付全部的检测费用后提出质量申诉和诉讼。另外,消费者所面对的是一个在各方面能力都远超过自己的企业,这使得消费者的质量维权根本无法进行。更严重的是,消费者即使获得赔偿,可能还不足以支付维权开销。正因为这种维权在成本与收益上的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会在权衡利弊之后,放弃对企业质量供给伤害的维权,在某种程度上也纵容了企业不正常的质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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