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加班超过36小时/月,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进行经济补偿吗?

如题所述

不可以!  

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是劳动者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理由。  

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和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拒绝。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附:《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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