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如题所述

口头承诺与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法律、法规规定需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当口头承诺与合同不一致时,不利的一方就可能不承认他的承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也难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
因此,可以认定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自承诺开始,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承诺之人受承诺的约束,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口头承诺之人不得对自己的承诺随意变更或解除。
这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精神之体现。法律的渊源来自于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我国自古就有“人无信而不立”。这亦体现了,社会道德与法律对于信守承诺的看重。
然而,客观事实与你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未必一致!接受承诺一方,如果不能证明口头承诺的客观存在,恐怕维权方面讲面临巨大障碍。
所以,很多时候,无论是在实践之中还是法律方面,都尽量主张将相关承诺落实与纸面上。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只要在其行为实施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口头承诺)自成立之日具有法律约束力。
口头承诺和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1、口头承诺和合同都有效,都可以为准。
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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