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如题所述

宁波市的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和处罚措施。


首先,第二十七条列出了不得有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包括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和口香糖等)、乱倒垃圾和污水、焚烧树叶或废弃物等。一旦违反,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每次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其次,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饲养管理。居民饲养信鸽需符合规定条件,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将被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严重者可能被要求搬迁。宠物饲养也有严格规定,宠物排泄物需及时清理,否则将面临罚款。


第三十九条强调了生活垃圾的管理,包括日产日清和分类投放,违反者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居民倾倒生活垃圾需按规定执行,否则也可能受到处罚。


对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理,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需在施工前办理处置手续,按规定清运。装修垃圾则需按规定投放并支付清运费。


化粪池和储粪池的粪便管理在第三十一条中提及,由专业机构负责清运,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处置各类废弃物,否则将面临罚款。


第三十三条针对餐厨垃圾的处理有明确要求,违反者将被要求改正并可能被罚款。同样,施工、园林作业产生的杂物清理也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处罚。


为了提高环境卫生服务质量,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逐步推行社会化服务,鼓励专业企业参与城市垃圾处理,并要求支付服务费。


扩展资料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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