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提出了辞职,部门领导也已经批准了,但是老板娘不批怎么办,离到期只剩下一个星期了,结果老板娘的助理说辞职申请弄没了,然后又重新交上去了,到时候再不批怎么办,又没有那么多时间耗下去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24、28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依法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由于劳动者与公司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因此可以不同意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遇到以上这种情况,如果劳动者还想继续辞职,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重新书写辞职通知书,然后赶紧递交给公司,依法履行辞职提前告知义务就行,其辞职行为不需要公司批准。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