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非住宅

集体土地非住宅我公司是北京市招商引资企业,于2002年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建厂,租的村集体土地,后为解决员工住宿问题,在厂区内盖了两栋员工宿舍,建成时间为2007年,并以八万的价格卖给员工,现已经实际入住11年,2018年我公司所在地块要进行棚户区改造面临拆迁,但是村集体不给员工安置,只给了20万作为补偿,如果打官司我们有什么法律依据,最终员工能得到什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通过租赁方式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其他的租赁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因合同无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1、对于“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对于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出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和个人,一旦《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完全没有合法保障的,其上兴建的厂房也会因认定为违章建筑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根据以上情况:建议以经村集体同意、形成现状为由,尽可能获取更多补偿,司法途径是难以解决问题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