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抢劫的手机构成销赃罪吗?

我朋友有一家手机商店,2009.9.23 日早上 9点左右朋友以60元的价格收了一部有故障的2手手机,在收电话之前我朋友向卖手机的索要发票和身份证他说发票丢了身份证没带,但是可以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家里的电话,我朋友按照他留得电话打了过去,接电话的是此人的妈妈,朋友向她妈妈询问了她儿子的姓名和电话的来源后确认是此人的,就以60元的价格收了下来,但是下午 14点 刑警队却带着上午来卖电话的那个人说他卖的电话是抢来的,把我朋友和收的电话,一起带到了刑警队,在刑警队做完笔录后,接受教育后就回来了。我朋友以为这事情已经处理完了,但是2009.10.20日 市公安局预审科给我朋友打来电话,说让我朋友去一趟,在市公安局预审科又做了笔录,就让我朋友下午再去,下午又去了他们说局长不在处理不了,让回家等消息,隔了4天后市公安局预审科又打来电话又让我朋友去,此时我朋友外出办事没去,他们再也没打电话。2009.11.5日上午预审科的来到我朋友的手机店,说让再去,下午去了又没结果,2009.11.6日上午朋友再次到公安局预审科,他们就把我朋友给拘留了,10天!!

我打电话到预审科询问此事,科长的态度极其恶劣在电话了还辱骂我,他扬言说就要以销赃罪判刑,请问我朋友的行为是构成销赃罪吗?现在朋友在拘留所(是行政拘留),我们该怎么办?他们还可以把我朋友转成刑事拘留吗?真的要判刑吗?谢谢!
我朋友今年8月份还收过3台手机其中有一部有发票另外两部(是盗窃来的),而且派出所和检察院都处理完了,王科长会把这两起案件合并后再把我朋友转成刑拘吗?有这种可能吗?

  不知道是赃物收购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该罪要明知所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事实上窝藏、转移、收购或者销售了赃物,但确不知情的,不构成犯罪。
  但刑法中的明知,不仅包括知道,而且包括应当知道。应该是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只要行为人知道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时,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而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该物品是什么具体的犯罪所得,是如何所得,该物品具体是什么物品,有何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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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6
公安机关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你朋友进行处罚的,其案由为:收购赃物。
基于你所述情形,由治安案件转立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涉案手机的估价鉴定最多一星期就可得出,犯罪嫌疑人既然已经归案,如你朋友触犯刑法,当初就可先刑拘,何必多此一举作行政拘留呢。
况且两部手机的价值也不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第2个回答  2009-11-06
不构成!我想只要你们说清楚即可!其他的行为你们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3个回答  2009-11-06
明知?犯罪是一个很严重的行为。
如果不是有严格的程序是不能定一个人的罪的。如果真的是这种情况的话。那我觉得有必要到检察院去检举那个科长。
他要判他刑罚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如果那个王科长一直坚持要送的话,那么才五百块钱也不多。判也不会什么严重。
况且这个法院也不是说王科长让判就判的。这个得王科长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你朋友是明知。他能有什么证据。最多也就是偷的人的证词。
其实如果你朋友有事先打电话的话,那完全可以否认掉这个罪名的指控的。
我相信是没事的。如果真的有事的话。我想中国了太黑了吧!
第4个回答  2009-11-06
不构成犯罪,如果是明显的低价收购
则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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