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附 则

如题所述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0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6.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的“《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
二、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三、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发展要求或者已经被新的规章所代替,决定对《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88)教技字2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教财〔1996〕10号)、《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教财〔1999〕1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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