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1 条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
宜采用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 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
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 mm。
在腐蚀性较强的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
接地线应与水平接地体的截面相同。
第4.3.2 条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
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适当减小。
参考资料:GB 5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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