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九年半,想辞工,怎么能得到赔偿?

介绍:我是在公安机关的一个下属单位02年工作到现在,社保是05年开始缴纳的。09年和10年的社保,11年6月才交上,11年的还没交。工资已经2个月没有发了(我们是发现金没有工资卡和收条)。单位规定每个月可以休息4天,没有法定节假日。请问这些可以作为申请赔偿金的理由吗?我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劳动仲裁对公安机关的下属单位能做出公正仲裁吗?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追问

你好,首先谢谢你的回答。请问2个月不发薪水可以作为申请赔偿金的理由吗?

追答

当然可以,你这样,下次发工资时,你签上日期,表示几月份的工资是几月几日发的,发生劳动争议时,你就可以证明你的工资被拖欠了。认真看一下我上面提到的法律规定,必有收获。

追问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些规定提及的未及时是指多久算未及时啊?

追答

社保是按月缴纳,如果没有按月缴纳,那就是没有缴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实际上未及时就是拖欠,未足额就是克扣;你认真看一下《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克扣和拖欠有详细定义。

追问

谢谢你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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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7
辞工没有赔偿。辞退才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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