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6日递交报告,但是到2019年10月21日为止,因为有笔差旅费老板还没有审批签字,试验还没有收到书面通知办理离职手续,现工资中有一部分是绩效工资,公司欲不给发放,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正式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注意是书面形式通知,不需要谁批准也没有附加条件,但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建议你还是先找单位赔钱再谈离职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