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1-10
税法规定是实际支付工资的14%
即应付工资借方合计的14%
个别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征管的方便也有按贷方来处理的,这个要根据你们当地的情况来定。
第2个回答 2011-01-10
按照实发工资控制列支,不允许超过14%,“实发工资”如果全部计入“应付工资”,就是指借方数。
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可以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合计数计算。
第3个回答 2011-01-11
其实你这种福利费扣除属暂时性差异
本月发上月工资,今年12月份的没算上,明年1月份照样要算上的,总算还是12个月的工资。
业务招待费么,现在的报表都是直接填营业收入,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啊。
第4个回答 2011-01-10
应该是应付工资的借方数,应该发放的工资作为扣税依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