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需向受让人提供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的详细说明,并附有效证明。在转让过程中,房屋分户账中的结余维修资金将随同所有权一同过户给受让人。
受让人需持相关文件,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到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当房屋灭失时,处理方式如下: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部门和业主委员会需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专户银行的维修资金账户。公开的内容包括:
如有异议,业主和售房单位有权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每年至少向相关管理部门发送一次维修资金对账单。管理部门对账户变动有疑虑时,有权要求银行复核。
银行还应设立查询制度,允许业主和售房单位查询其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余额。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需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以确保合规。
第三十三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须遵循财政部的规定。财政部门会监督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专用票据的管理,如购领、使用、保存和核销,需遵循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则,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 第165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