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青岛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专门针对监督和管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首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手,定期组织相关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第三十一条),确保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使用合规,以此推动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

审计部门发挥关键作用,对管理机构的资金管理执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第三十二条),以增强透明度和公众信任。

在资金的交存和财务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专用票据,且必须遵循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第三十三条),确保资金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为了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账目,并向相关方公开资金的详细情况,如余额、列支项目、费用分摊等(第三十四条)。

此外,为了便于业主了解和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银行设立了信息系统,业主可以实时查询自己的分户账信息,包括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第三十五条)。如果对查询结果有异议,他们有权申请复核,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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