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如果实际存在用工关系的话,劳动者需要提供以下几个证据来证明:
(1)社会保险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2)工资发放记录。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
(4)收入证明。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表。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部门投诉的记录
(9)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0)录音。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一些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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