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如何确认土地成本

如题所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自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0-29
1、请福州市地税局在
答: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交土地增值税.请纳税人提供具体纳税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咨询或申报纳税手续。(
对整体的评论:[很差]回答乱七八糟,不知所云。请税务局看清我问的问题。
(还剩2000字可输入,如果内容超过两千字,建议Word附件方式提交)上传附件:请输入正确的验证码才可添加附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