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将盗窃罪学生开除学籍,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这样的处分有依据吗?

如题所述

浙大将盗窃罪学生开除学籍,强奸罪学生留校察看,这样的处分其实是有依据的,但是难免有“双标”的嫌疑。

事实上,在之前的处罚中,浙大对犯下盗窃罪的学生是一点儿也不“姑息”的。比如在2012年,有一个浙大2007级的学生,似乎是一个体育生,他坐出租车的时候涉嫌窃取醉酒同坐装有77200元的袋子,因盗窃罪被判三缓三,罚金1万,被浙大开除学籍。再比如,在2014年,有一个2012届的学生,先后在教室偷窃8次,窃得财物37466元,被判1年,缓刑1年半,罚金5000。浙大经研究决定,开除其学籍。从这两起案件中都看得出来,浙大对犯下盗窃罪学生的处罚是非常严苛的,一旦犯下盗窃罪,基本上就是直接开除学籍。

不过,浙大对于犯下了强奸罪的努某某,却似乎过于宽容,难道强奸罪不比盗窃罪严重?浙大的处分文件称:“努某,2016级学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校方经研究决定,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什么意思?就是说努某某在阴暗之后可以申请解除处分,学籍上也并不会留下相关的污迹。浙大的处分措施一爆出来,顿时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指责浙大“双标”,对犯下盗窃罪的学生开除学籍,却对犯下强奸罪的努某某仅留校察看的处分,实在是“双标”得过分。

事实上,浙大对努某某的处分决定,其实是有相关的依据的。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本案中,努某犯下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确实符合“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不过,此前浙大对犯下盗窃罪的学生开除学籍,现在浙大又对犯下强奸罪的学生“网开一面”,这种一紧一松的处罚决定,也实在是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在面对“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这道选择题时,浙大在本该严厉的地方,选择了宽容。事实上,对于努某某而言,浙大的留下察看处罚根本起不到半点儿作用。

当然,浙大也意识到了问题,7月31日,连夜发布了一个处分决定,对努某某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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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30

我觉得这样的处罚是没有依据的,相信大家都能看出强奸罪和盗窃罪这两个罪名哪个重,哪个轻吧,而浙江大学对于这两个学生的处罚结果却是令人大跌眼镜,浙江大学选择将偷盗别人东西,犯了盗窃罪的学生开除学籍,对那个犯了强奸罪的学生给予了留校察看的处分,这让许多的网友感到非常的不妥,觉得对于犯了强奸罪的那个学生处罚结果太轻了。

何况那个犯了强奸罪的学生还被法律判处了一年半的有期徒刑呢,但是这位男子看起来毫无悔改的样子,依旧是出入酒吧等高档消费场所,并且经常去旅游,就好像这件事没有发生过一样,整天潇洒快乐的活着,并且还领过学校的各种补助,而他的成绩是年级的倒数,据说他的年纪有128名学生,而他排名126。

说他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但是他从小就在深圳长大,就连会不会说少数民族的语言都不知道,而且少数民族也不是学校给予这样处罚的依据,法律面前还讲究人人平等呢,不管他是怎样的出身,他也是一个人,也是一个公民,犯了错就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学校不应该是留情面的包庇他,只要他是中国的国民,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再来看看哈尔滨工业大学两个大四学生因为选修课作弊,被开除学籍,而且其中一个学生还与腾讯签了毕业之后工作的协议。

但是随着被学校开除也失去了相应的机会,相比于这个,浙江大学确实做得有点不妥了,用那样的理由敷衍过去,去包庇一个学生,这样的做法不仅让受害人的心里感到委屈,更让广大的网友和民众感到非常的寒心,因为这样的处罚结果是不公平的。

第2个回答  2020-08-11
简直是荒唐又可笑
第3个回答  2020-07-30
没有,如果有的话,也是依据浙大本身的校规,但是这样一来,这个校规就很有问题了,强奸罪很显然比一般盗窃罪要严重,不合理。
第4个回答  2020-07-30
我觉得没有,我认为只要学生触犯法律都要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这就是胡乱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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