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中未约定地下室归属

二手房合同中未约定地下室归属,买房人现在以地下室是房屋的附属物为由,向法院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楼主您好!地下室面积,如是计入产权面积,需在合同上有明确表示。如无表示,鉴于地下室不能独立存在,须随房屋一并转移,而出卖人在出卖时并未作出另行约定,按照交易习惯,法院认为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该地下室是随房屋无偿转移给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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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06
你好,地下室的归属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
如果该地下室有独立的产权证,合同中未约定归属,则该地下室仍归卖方,
如果房屋的产权证上含有地下室的信息,则地下室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归买方所有。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2017-07-06
可以协商收取费用,即便买受人以附属物为由起诉,但房产证上没有显示就存在异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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