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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请教有关
物权变动的
法律知识
答:
不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又称事实变动 具体如下 物权变动:动产需要交付 不动产需要登记 这样才可以对抗第三人,但不影响
物权变动的
法律效力。要对抗第三人就必须及时进行程序上的补充才可以达到圆满状态,使物权变动具有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
模式的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之比较
答:
物权变动模式要解决的是物权变动的条件问题,一般认为,德国、法国、瑞士三国民法典的规定具有代表性,即前述之物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与债权形式主义。三种模式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认可“物权行为”这类表面化问题,而在于形式化与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两个方面。 就形式化而论,德国、瑞士同宗,即物权变动需要一定的外在形式...
物权
法28条适用条件
答:
第二,依
原因
行为的准据法有物权的效果,但依动产准据法无该物的效果时,其物权效果的有无由物权准据法决定.(二)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转移一定期间的占有、遗失物的拾得、无主物的先占、埋藏物的发现等,均属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发生
物权变动的
效果,应由动产物权的准据法来...
试述我国物权法确立的
物权变动
模式
答:
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1、引起
物权变动的
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3、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4、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
我国
物权
法采用有因性原则还是无因性原则?
答:
我国的立法旨在维护交易的确定性和秩序,确保权利变动的合理性和可预见性。具体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自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效力不受影响。这进一步强化了有因性原则,即合同的成立即为
物权变动的原因
,即使后续程序上有...
论述我国
物权的变动
模式
答:
照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此处的合同系仅指债权合同,包括买卖、互易和赠与合 同等。《合同法》第133条,几乎是照搬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 标的物交付之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我国
物权变动的
基本规则是交付移 转...
何种判决能够引起
物权变动
答:
当客体为现存的物时,形成判决则是基于一定
的原因
明确物的归属权以及确定物权内容的设立和变更后的新状态。因此,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只有具有形成判决性质的判决书才能适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由此直接引起
物权的变动
而无需登记或交付。此外,法院的裁定书如果具有明确的对需要登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
关于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
物权变动
问题
答:
意思主义即双方就
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
物权的
变动。形式主义即物权行为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变更完成,即产生物权的变动,而不问作为
原因
行为的债权行为是否有效。折中主义即作为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要合法有效,还要完成物权行为如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才能产生物权的变动。
动产动产
物权的变动的
要件是什么
答:
动产
物权的
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
区分原则
答:
法律分析:区分原则是指“在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时,
物权变动的原因
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实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基于此,实际是将一个物权变动区分为两个行为的结合,一个是由负担行为产生的债权关系与处分行为产生的物权关系的二分,而其本质是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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