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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贵州省
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答:
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第九条
特许经营
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特许经营权终止后,无偿移交政府。第十条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答:
第五条指出,风景名胜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得违规出让或变相出让。国家投资形成的特许经营范围内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归国家。经过评估,可采取作价入股或租赁方式由特许经营者
管理
。第六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在特许期间在特许范围内新增的人文景观和其他设施,在特许期满或终止后,将无偿归政府所有。
特许经营权
...
贵州省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
特许经营权
(以下简称经营权)
管理
,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
贵州省
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
办法
答: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
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答: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有着明确的规定。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最长可达20年,特许经营者在期限内可以投资建设并经营规划范围内所有开发性和经营性项目,期满后需无偿移交给政府。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15年,特许经营者同样负责特定项目的建设和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的制定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相应...
贵州省
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的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答: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的授权主体是有市政公用事业事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
贵州省
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的第三章 特许经营者的
权利
义务...
答: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届满时,
特许经营权
授权主体应当按照本
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向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提出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申请,特许经营权授权...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答: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对特许经营者和授权主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特许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授权主体实施临时接管,该特许经营者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将被禁止在省内继续进行风景名胜区项目的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若违反本办法,如破坏特有景观或违反景区...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
答:
风景名胜区
管理
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
答:
贵州省
风景名胜区的项目
特许经营管理
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监督管理措施。授权主体对特许经营者有严格的要求和责任。首先,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安全、优质且稳定的服务,包括普遍性的服务项目。此外,他们还需按照规划维护和改造人文景观,以及完善游路、供水、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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