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教一下,关于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的理解?

某某在河道上建设拦河坝进行养鱼,已超过2年,还能对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和强行拆除违章建筑物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全文是: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处罚法》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本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二年。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追责时效的起算方法。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即指违法行为停止之日。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是指连续行政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

换句话说,如果行政相对人即使“在河道上建设拦河坝进行养鱼,已超过2年”,但目前还在继续养鱼,或者对原先建起的“违章建筑物”还未拆除的,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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