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6年毕业的时候签了北京远郊县的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7年7月中旬提出辞职,当时试用期转正的鉴定表刚刚领到签字盖章,还没有存入档案。辞职的时候领导提出辞职就不给转正,如果个人一定要辞职,单位无论如何也不同意辞职,但同时也不给安排工作、也不给发工资,扣留档案。我想问的问题有以下几个:
1、我和单位签了一份人事协议,协议里面约定了服务年限和违约金,但是单位并没有给我留一份协议,这合法吗?如果辞职,我可以不交违约金吗?
2、人事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和关联。我受劳动法保护吗?
3、在单位领导已经签字盖章同意转正的前提下,不让转正这合法吗??
4、在单位不同意辞职的情况下,我市申请人事仲裁还是劳动仲裁呢?
我签的是霸王协议,协议里规定不管是辞职还是被辞退、开除,只要是服务年限不到5年都要交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