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签约后违约有什么影响

如题所述

1、对日益严峻的就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从表面上看,少数大学生的违约行为只是个体行为,损害的也只是自己,但是用人单位对其所在的学校就会产生一种本能的排斥感。一所大学,只要出现个别作假现象,那么,该学校在社会上的名声就会大受影响,同届和后面的毕业生也将近墨而黑。进一步看,用人单位会对整个高校毕业生产生一种不信任感,对所有的大学生心存疑虑,对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巨大冲击。企业老板认为:“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是古今中外一条铁的定律。
2、大学生就业违约不仅加大了学校的培养成本,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招聘成本和大学生自身的就业成本。
为了增加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信任程度,高校不得不在日常教育管理和对外宣传增加更多的投入。如: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和学生信用网上查询系统等,用人单位为了确保引进人才的真实性,对大学生的个人信息都要通过各种途径反复仔细的核实。
3、对违约者本人也会产生长期的消极影响。
虽然极个别人能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但是其内心深处不可避免的,也会出现负罪感是自己承受着被揭发,尽而为处罚的心理压力(违约金大概在5000 10000元),不能堂堂正正地立足于社会。一旦露馅,造假者马上就会被拒之于门外。从此,他的就业之路就不会顺利地成为事业队伍中的一员。他的人品就会大打折扣,他的社会声望就会一落千仗,她将失去经过艰苦而取得的宝贵财富,如社会地位,他人的信任,同学友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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