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竣工结算的 哪个部门不办理权属登记

如题所述

  大多省市纷纷出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或规定、最高限价及竣工结算备案规定,强调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作用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从源头上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 财建 [2004] 369号文)、《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2、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3、关于颁发《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4、四川省关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厅价发(2001)979号
  5、四川省建没厅关于重申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06]118号
  6、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7、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报送2006年度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成果备案报表的通知
  8、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9、

  竣工结算备案制,准备好了吗?
  最近,市建管处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市建委〈2007〉10号文《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工程全部实行竣工结算备案,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发包方应当在竣工结算审定后7日内办理结算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及编制说明;
  2、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报价组成;
  3、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4、设计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经确认的竣工图;
  5、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6、现场签证及其他影响计价的资料和说明;
  7、安全施工费核定通知书;
  8、其他必要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备案:
  (一)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的;
  (二)竣工结算报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未有安全施工费审定通知书的。
  《办法》还规定: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按照常规,备案验收通不过,开发商亦很难交房。
  目前,公司所有在建项目的竣工时间都在这一《办法》规定的时间内,都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办理竣工结算备案。从现在开始,就应当着手《办法》规定中的有关资料的完善和整理,为竣工结算备案扎扎实实做好准备。
  今后,新项目的建设就要打破现行的习惯性做法了。《办法》规定,今后采用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定案,平方米单价招标等固定单价合同的计价方式,这就要求开工前设计图、施工图要定稿纸,实施中尽量不变更或少变更,依据施工图进行清单报价、作出预算并审核定案,那么,产品的定位,建设标准,所用材料设备的档次等都应在此之前明确。工程竣工之后,只进行隐蔽签证部分,设计变更部分或必要的材料、设备价差的调整,以缩短工程竣工到向业主交房之间的时间。另处,施工方在工程竣工之前就应着手工程结算工作,竣工之后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结算报告与建设单位审核,不能再象以前那样,竣工之后半年、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搞完结算。
  贯彻实施好这一《办法》,从现在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就应改变观念,着手准备,以避免工程竣工之后的各项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关于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07年9月17日 来源: 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 )

  各建设单位:
  根据石建办[2007]122号文件规定,自07年8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或有关规定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发包单位必须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日内,持与承包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竣工结算备案书》及其他有关竣工结算文件,向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竣工结算备案。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书》(可登录“石家庄工程造价信息网”下载中心进行下载,http://sjz.hb-cec.com)、招标文件、投标成果文件、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协议;(3)、施工图纸、变更签证;(4)、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成果材料;(5)、发包单位对工程结算的确认意见及其相关的结算材料,或者发包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结算的委托合同,工程计价材料、审核报告和被委托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6)、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确认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同上,可下载);(7)、编制、审核工程结算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及印章,《建筑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查人员名单》(同上,可下载)
  上述工程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产权登记等。
  竣工结算备案咨询电话:0311-86031995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tongtaiproject/blog/item/c215d518308f5eb74bedbc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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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2
未办理竣工结算的,筑建局不给办验收批复或预售许可证,房管局不给办理产权登记,银行不给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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