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劳动者提高劳动质量的保证

如题所述

中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上供大于求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的劳动就业正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作为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工会,始终把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促进企业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反对以任何理由与形式降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就业质量的提高。

  一、劳动就业与安全生产形势

  1、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从总量上看,目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已达1400多万人,“十五”期间,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800多万。按每年7%的经济增长速度计算,在现有经济结构状况下,每年新增就业岗位为800万左右,再加上农村现有的1亿多剩余劳动力,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从就业结构上看,传统行业出现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许多人再就业困难,而新兴的行业需要的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随着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不同地区、行业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性还会加剧,劳动力素质与岗位需求不适应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就业问题的解决极为艰巨。

  2、安全生产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形势仍然严峻。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在政府、企业和工会组织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经济基础薄弱带来的一系列矛盾日益突出,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仍然相当严重。 突出表现:一是伤亡事故总量很多,重大伤亡事故屡屡发生。以2003年为例,工矿企业共发生劳动者伤亡事故15597起,死亡17315人。二是职业危害和职业病依然是影响劳动者健康、造成劳动者过早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尘肺病人累计已达55万人,其中已死亡13万人,新发尘肺病患者仍以每年1万多例的速度增长。三是部分企业忽视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国家、企业、劳动者三方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给劳动安全卫生领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企业经营机制、用工制度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往往使得劳动者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被忽视,有的企业甚至无视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拒不提供最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增加。

  在未来的一个时期,中国的就业压力将持续存在,对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劳动就业压力使得在就业市场上劳动者一方成为弱势,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使得雇主有可能降低劳动标准,而劳动者——特别是缺少专业技能的体力劳动者,在新的就业压力下,迫于生存,有时不得不接受不良的劳动条件。这种状况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安全与健康权利,也不利于雇主积极主动地改善劳动条件,更不利于劳动者一方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要求。

  二、中国工会的基本观点

  1、不能以任何理由与形式降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降低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的严重侵犯。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不断恶化,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增加,必然会使受害劳动者过早地丧失劳动能力,增加企业劳动力成本,影响企业效益的提高,制约企业进步与发展,导致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减慢,劳动力就业压力会更大,最终会使失业率上升。中国工会认为,应该坚持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不断提高劳动就业质量。这样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尊严,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生存权、健康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最终促进增加就业。

  2、政府在促进就业的同时,应该注重就业质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为扩大就业岗位,广开就业门路,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与此同时,也必须要求提供就业机会的单位,保障从业人员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要依法制裁。

  3、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实现劳动者的体面劳动。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并详尽阐明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其义务和所承担责任,为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中国工会重视促进劳动就业质量的提高,始终为之不懈努力

 我们要正视前所未有的就业压力和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挑战。这种挑战需要政府、企业界、工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应对。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权利,实现体面劳动的目标,中国工会做出了不懈努力。

 1、建立较为完善的中国工会的劳动保护工作体系。为更好地履行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中华全国总工会设立了劳动保护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市、县总工会也都设立了劳动保护专门机构,形成了完整的群众监督体系。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并颁发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监督检查组织网络。目前,全国共有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2933名,在企业和车间建立了64.3万个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拥有223万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形成了一支自下而上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是一支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的强大力量。

  2、注重立法和政策参与,从源头上把好就业质量中安全卫生标准关。工会始终在积极参与中维护劳动者的权益,通过参与国家、社会和企业事务,参与有关法规和方针的制定,从源头上进行维护,并督促和帮助企业事业和地方行政努力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尘肺病防治条例》、《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险条例》、《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过程中,中国工会强调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益。中国工会还积极呼吁进一步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加快配套规章的制定。对过去颁布的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订,在修订时应考虑到就业市场的严峻局面所造成的劳动者处于弱势的现实,体现法律向劳动者一方倾斜的原则,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

  3、重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工会的建议。为了深入了解各类型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中华全国总工会相继对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劳动安全卫生状况进行了调查,提出了多项加强和改进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改善劳动者就业条件的建议。中国工会还针对小煤矿劳动条件恶劣,伤亡事故多发的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小煤矿治理整顿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小煤矿的监督与治理。中华全国总工会还将对事故多发产业、行业和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

  4、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群众监督检查职能。中国工会依靠职工群众,发挥群众性监督检查网络的作用,查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档跟踪,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在企业中,重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对严重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对危害巨大和企业拒不整改的通报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法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近五年来,全国市以上总工会每年与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或工会独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近百万次,检查出事故隐患五十多万项,提出整改意见的采纳率近90%。工会依法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审查验收和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效维护了广大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合法权益。在新建企业中,主动开展组建工会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劳动者组织到工会中来,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积极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通过签订集体合同的劳动安全卫生条款,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合法权益。中国工会将继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工会的权力,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的优势,突出群众监督的特色,关口前移,注重解决企业实际问题,促进劳动条件的不断完善。

  5、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教育,普及安全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安全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大量事实表明,很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都是由于劳动者缺少最基本的安全卫生知识造成的。大量的农村地区的劳动力涌入工业生产领域,这部分劳动力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缺少必要的安全卫生常识,更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广大劳动者上岗前的培训和教育,是提高就业质量,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之作了大量工作,组织编写、制作了普及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通俗读物、宣传画和录像片(VCD、DVD)等,平均每年有200多万劳动者接受了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近年来,我们还与发达国家合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劳动者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培训教育,使广大劳动者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发展已成为我国本世纪的主题,全面的发展主要包括社会机构的转化、社会经济文化生活质量提高和人民财富增加,忽视其中的任何一环,都会给发展带来滞后的影响。无论是建设,还是发展,其核心目标都是提高人民整体生活质量,是国家政治经济活动安全顺利运行的重要基本条件。就业促进了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发展改变了就业。从就业可以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就业质量也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就业者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是中国工会的神圣使命。为此,我们愿继续同社会各界一道,为不断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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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9
  2007年6月29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劳动合同法》获得通过。这部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和就业形势严峻,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我国劳动合同有关规定不具体、不完善,以及劳动执法部门监管不到位,出现了诸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以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与合理流动,甚至拖欠工资、拒办社会保险等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弥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正常的社会和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而人民富裕,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基础。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待遇,可以弱化过度依赖廉价劳动力的经济增长动力,推动产业升级,扩大内需,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因此,制定《劳动合同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举措。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应该以人民利益为最高标准。衡量法律科学性的标准,归根结底是看它是否反映了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立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公开征求民意的立法程序,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期间,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19万条,其中70%来自普通劳动者。这种开门立法的做法,保障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使《劳动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劳动者的意志。《劳动合同法》共有8章96条,款款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每年一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系列重要举措简洁明了、便于操作,使劳动者在维权的道路上有法可依、有理可据,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仅仅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要真正使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政府部门的有效推动,使《劳动合同法》真正落到实处,成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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