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仲裁委给我的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加付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实效1年,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点我不明白是怎么推算的,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人是2011年9月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之前有到劳动监察投诉无果。请好人给我解释下,谢谢了!我另外一个同事因只提供了比较靠后的劳动证据,现还得判了7000多的一倍工资的补偿,而我的劳动关系实际比她要多了1年,反而没有一倍工资的补偿?那么我下一步该怎么走,谢谢好人指点!谢谢,90度鞠躬!
我们是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的,那是怎么计算?谢谢了!
追答按仲裁书中的劳动关系时间计算
追问那就是说这个公司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没有受到惩罚咯?按仲裁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什么用,能获赔补缴社会保险吗,是向仲裁委伸援助之手吗?
追答与其说没有惩罚,倒不如说是你自己放弃了权利,时效制度就是为此而设置的,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的权利,这次是给你上了一课,以后要记得。
社保是一定要补的,这点你可以向仲裁补充请求。
这么说如果在某公司上班长达十年,这个肯定也是没有那一倍工资的补偿了对吧?
追答我认为你说的情况,一般法院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谢谢您的答复,现在起诉是以什么理由能给我说说吗?
追答不服仲裁裁决
给个意见要这么仔细的斟酌,谢谢,我现在没有头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