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是如何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给予赔偿双倍工资的?

下面是仲裁委给我的裁决书: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加付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9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实效1年,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点我不明白是怎么推算的,2010年9月8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本人是2011年9月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之前有到劳动监察投诉无果。请好人给我解释下,谢谢了!我另外一个同事因只提供了比较靠后的劳动证据,现还得判了7000多的一倍工资的补偿,而我的劳动关系实际比她要多了1年,反而没有一倍工资的补偿?那么我下一步该怎么走,谢谢好人指点!谢谢,90度鞠躬!

首先,双倍工资是未签定合同的第二个月起算,最长11个月,也就是说头一年才有,而你的劳动关系是09年7月到11年3月,那么只有09年8月到10年7月这段时间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而10年8月到11年3月超出11个月期限,是没有双倍工资的。同时由于你11年9月提出仲裁,自10年7月已经超出1年时效,因此不能获得支持。
假如未签合同,只能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关系计算赔偿,每工作1年补偿1个月,够半年不够1年的按1年算,不够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追问

我们是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的,那是怎么计算?谢谢了!

追答

按仲裁书中的劳动关系时间计算

追问

那就是说这个公司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件事没有受到惩罚咯?按仲裁书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3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什么用,能获赔补缴社会保险吗,是向仲裁委伸援助之手吗?

追答

与其说没有惩罚,倒不如说是你自己放弃了权利,时效制度就是为此而设置的,法律不保护怠于行使的权利,这次是给你上了一课,以后要记得。
社保是一定要补的,这点你可以向仲裁补充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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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04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第1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11-12-12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追问

这么说如果在某公司上班长达十年,这个肯定也是没有那一倍工资的补偿了对吧?

追答

我认为你说的情况,一般法院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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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1-12-12
尽快起诉吧,也许还有机会。找之前去劳动监察投诉的证据,证明仲裁时效曾经中断过。另外再争取仲裁时效起算点从2011年3月6日起算。
仲裁委认为你长期不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自己怠于行使权利,2010年9月8日以后,是仲裁委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倍工资的起算点是2009年8月2日起算只有11个月,即你所主张的双倍工资限于2009年8月2日至2010年7月2日期间,而这11个月根据前述已经过了时效。追问

谢谢您的答复,现在起诉是以什么理由能给我说说吗?

追答

不服仲裁裁决

第4个回答  2011-12-12
这个问题各地的法院执行不是统一的,有的说超过诉讼时效有的没有提时效问题,各地执行不一样的。你的这个第二个问题应该执行11月的双倍工资的,劳动法从2008年1月1日执行后,就是这样规定的。至于你那里的法院是怎么执行的需要你仔细的斟酌一下的。追问

给个意见要这么仔细的斟酌,谢谢,我现在没有头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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