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全国自考国际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2008年7月18日,甲国军舰“和平号”在乙国附近的公海上航行时,收到丙国船舶“科波菲尔号”发出的求救信号,称在距离其12海里处遭遇悬挂乙国国旗的海盗船。“和平号”向该处加速驶去,远远的发现一艘悬挂乙国国旗的船舶“维斯号”疑似海盗船只。“和平号”拿捕“维斯号”后,发现其实际上是一艘在丁国登记的船舶,也未发现任何被掠夺或扣留的人或财物。
(1)“维斯号”悬挂乙国国旗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
(2)“和平号”军舰可否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为什么?
(3)由哪个国家对海盗船予以审判和惩罚?
(4)“和平号”在“维斯号”上未发现任何被扣留或掠夺的人或财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维斯号”悬挂乙国国旗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
答:“维斯号”悬挂乙国国旗是悬挂“方便旗”的行为,由于有些船舶为了逃避本国的税务而购买某国的船旗,而售旗国是为了获取大量的船舶登记费。
(2)“和平号”军舰可否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为什么?
  答:“和平号”军舰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因为,军舰在公海上有权行使登临权,有权对嫌疑海盗行为船只进行检查或拿捕。由于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犯罪,所以,任何国家的军舰或军用飞机都可以在公海上拿捕海盗船。
(3)由哪个国家对海盗船予以审判和惩罚?
答:如果“维斯号”是海盗船,那么,应由“和平号”的所在国作为拿捕国,对其海盗船予以审判和惩罚。
(4)“和平号”在“维斯号”上未发现任何被扣留或掠夺的人或财物,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由于“和平号”在“维斯号”上未发现任何被扣留或掠夺的人或财物,对嫌疑无根据,那么,“和平号”的所在国作为拿捕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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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1
找这些答案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你应该参考教材找答题思路以及出题考核方式,然后应付下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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