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13年7月《知识产权法》自考案例分析答案 如题  45.某文化公司为创作一部电视剧剧本组成了

求2013年7月《知识产权法》自考案例分析答案
如题  45.某文化公司为创作一部电视剧剧本组成了一个创作团队,成员为甲、乙、丙、丁。甲负责组织协调,乙负责收集资料,丙、丁负责创作。创作完成后丙与制片人戊签定了剧本许可使用合同。
  请回答:(1)剧本的著作权人是谁?为什么?
  (2)丙许可戊使用剧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46.甲公司在2008年5月8日研制开发出产品A,并且已经作好了制造的必要准备。乙公司自行开发出了同样的产品A,在2008年6月11日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在2009年5月10日获得专利授权。
  请回答:(1)甲公司是否可以生产产品A?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许可他人生产产品A?为什么?
  47.甲地生长土特产酥梨,甲地农户成立一合作社,在2011年3月15日提出了含有甲地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乙地某公司在2010年11月20日也提出了含有甲地地名的商标注册申请。
  请回答:(1)合作社可以申请注册哪一种类的商标?为什么?
  (2)乙地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1、
(1)剧本著作权属于文化公司。如果甲乙丙丁都是该公司的员工,则该剧本属于职务创作;如果不是,则属于委托创作,无论是哪种情况,著作权都属于发起人也就是文化公司。
(2)丙作为创作小组的一部分,只有署名权,没有权利私自许可。
2、
(1)如果证据充分,甲能够证明其技术是在乙申请专利之前产生的,可以生产。
(2)因为专利权属于乙公司,在专利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甲没有许可的权利。
3、
(1)按照题目所讲,该商标应该属于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酥梨“是在国际分类第31类。
(2)根据题目意思,是想回答说不能被核准;但目前所给出的条件严重不足,根据法律条款,只能说一般情况下,乙地公司不能注册成功。
《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甲地合作社证明了该名称属于地理标志,那乙公司的”酥梨“类商标不会注册成功,其他类别商标有机会。(请注意是”不会注册成功“,而不是”不能被核准“,因为乙公司先提出申请,理论上是先被审查到的,有初审通过的可能,然后才被异议或者撤销掉。)
《商标审查标准》中也有对地名的限制,”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县级以下的行政区划名“是不受限制的,也就是说如果甲地只是某一个乡村,那乙地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就有机会通过初审;另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过地名本身的“也是有机会注册成功的,比如黄山、洪湖等,乙地公司也有机会注册到。当然了,前提是”酥梨“以外的项目或者甲无法证明该名称为地理标志。
总体分析,因为条件不足,乙地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尚存在”被核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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