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已经八个月了,月薪二千五百元, 有签合同和上保险, 新年前公司给了我三千元奖金, 但这三千元没有上保险, 说是将来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在经济补偿金扣除这三千元, 但如果是自己提出离职, 这三千元奖金便算是我的.请问在劳动法那一条说不可以?因为公司当时要我在签收条上声明是本人同意奖金会在经济补偿金扣除, 不签便拿不到奖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