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问一下如果公司将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金可以在以前发的奖金中扣除吗? 谢谢大家了

本人在深圳一家公司上班已经八个月了,月薪二千五百元, 有签合同和上保险, 新年前公司给了我三千元奖金, 但这三千元没有上保险, 说是将来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会在经济补偿金扣除这三千元, 但如果是自己提出离职, 这三千元奖金便算是我的.
请问在劳动法那一条说不可以?
因为公司当时要我在签收条上声明是本人同意奖金会在经济补偿金扣除, 不签便拿不到奖金了.

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 结果是不可以的,奖金就是奖金,奖金算作是劳动者个人收入,你们公司一共违反了两条法规,第一条就是这种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47条明确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不满一年6个月以上按一年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中的补偿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行收入,这里可以看出奖金以货币性的性质作为你的收入计算在你的收入里面,所以公司这中做法是违法的。第二条就是你所说的这个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全力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知,你与用人单位所签协议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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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05
这样显然是公司欺骗人。公司这样做,是为了让你们主动辞职。 你可以直接带着劳动合同,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肯定支持你的。

1、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经济补偿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2-02-14
应该是不可以的~公司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是额外的,不能从奖金里算,仲裁时应该不会支持。不过对于你没什么问题,钱照拿,真的被辞退时可以仲裁解决
第3个回答  2012-02-02
违法,既然是奖金,属于正常的工资。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2-14
什么意思。

就是说,如果公司解约,补偿金里用这三千替代。

我还没听说有公司这样发奖金的,奖金不是应该给人一个好的期望吗?

如果你们合同约定扣除就扣除,合同没有约定的,奖金就是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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