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工作时间社保和定级审批表冲突以哪个为准

如题所述

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即以单位的起薪日为准。

比如,公务员录用的,要查看公务员录用审批(备案)表;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的,要查看报到证(派遣证)、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对企业聘用的,要查看劳动合同书;对招工的,要查看招工审批表、职工登记表;对军转干部,要查看应征入伍登记表、入伍通知书等。

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1、参加工作时是工人的。

分三个阶段:

一是1992年7月23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施行前招用为劳动者的,以其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二是1992年7月23日至2008年1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招录为劳动者的,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三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招用为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参加工作时是民办教师的。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87﹞教计字160号文件规定:“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其认定依据为民办教师有关审批材料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关于民办教师的“连续工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6﹞教计字179号)明确:“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取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关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教计字﹝87﹞165号)明确: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

3、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明确: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4、就业报到证(派遣证)记载的就业报到时间与《转正定级表》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不一致。

一般以《转正定级表》记载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即以单位的起薪日为准。

5、参加工作时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有关精神,在人才市场、劳务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员,可依据其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确定参加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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