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现场5s管理标准及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生产管理中的5S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又被称为“五常法则”。规定示例如下:

1、地面,标准:地面不可掉物料、垃圾、纸屑等,在工作时间内需保持地面清洁。对车间死角区域要定期清洁(至少3天一次),如灭火器、货架下面。

2、设备保养,标准:每天下班后需对设备做保养工作,用毛巾将设备表面保养干净,手摸上去感觉不到明显的灰尘。对车间的空调、货架等至少要3天保养一次。

3、物料摆放,标准:物料在货架上需统一靠外摆放整齐,摆放限高2层,不同物料区分开来放置,不可混料,且有准确的物料标识,货架在不使用时,需将窗帘拉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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