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不足三家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采用询价采购的,当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是因为询价采购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项目,只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时对信息发布的范围或询价通知书内容等作出相应调整,响应的供应商大多能够满足不少于3家的要求。
其他采购方式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
一般情况下,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有效投标人可为两家:一是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和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二是公开招标后只有2家供应商满足条件,经批准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
与公开招标相比,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告媒体和公告期均有所不同,竞争性相对较差,故而除上述两种特殊情况可以有两家供应商继续谈判外,其余情形下,满足条件的供应商必须达到3家。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项目是什么:
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一般情况下,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两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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