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现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不足三家情况有异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法定日期及程序进行公告后,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有以下三种情形:一、到投标截止时间止,购买标书供应商不足三家;二、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但是到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三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三、购买标书供应商超过三家,投标截止时间止,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在评标期间,其中几家供应商的专业条件或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而使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
不应该是必然废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投标人不足法定数量导致废标,无形中增加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下降,另外也增加了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成本,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性。
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在政府采购开标评标过程中,最重要的当属评标委员会了,他们有决定权,评标结果也是由评标委员会来确定的,但是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并接受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是开评标现场的组织、协调者,应引导评标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操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开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按照法规就相关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