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如题所述

进出口货物保险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申报情况必须属实;

  2、投保险别。币制与其他条件必须和信用证上所列保险条件的要求相一致;

  3、投保险别和条件要和买卖合同上所列保险条件相符合;

  4、投保后发现投保项目有错漏,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如保险目的地变动。船名错误以及保险金额增减等。

  进出口货物保险索赔注意事项:

  当被保险人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的索赔问题就产生了。被保险人应按照保单的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同时还应以收货人的身份向承运人办妥必要的手续,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利。

  1、损失通知: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保险货物遭损,应马上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人责任。延迟通知,会耽误保险人进行有关工作,引起异议,影响索赔。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索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货物明显受损或整件短少,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以及海关。港务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当这些损失涉及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的责任,应立即以书面向他们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必要时还要申请延长索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方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须协助保险人进行转售。修理和改变用途等工作。因为相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更加熟悉,因此,原则上残货应由货方处理。

  4、备全必要的索赔单证:

  1) 保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 运输契约,如提单。运单和邮单等

  3) 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或有责任方请求赔偿的书面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声明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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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保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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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1
进口货物保险,国内与国外差别很大。

注意事项如下:

国内

与FOB进口合同相比,CIF、CIP等条款由于能免去买方对进口设备的运输安排和支付运保费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越来越多的国内代理商及国内用户已开始采用这些条款签订进口货物保险合同。但由于这些条款并非十全十美,更由于各设备出口商所在的地域不同,各国的习惯做法和对INCOTERMS(国际及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的不同,因此进口货物保险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运输索赔为例,向国内保险公司提赔与向国外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进行索赔,从程序上和手续上以及索赔的时效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使用CIF、CIP条款签订的货物保险合同,由于是由卖方代买主在国外按合同条款的有关险别规定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当货损发生时,需由买方自行备齐保险单上注明的所需提赔文件,在保单限定的时间内,以保单规定的方式直接向保险公司提赔或由卖方代为转交保险公司。至于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付,则与卖方无关,因为买方是保单的受益人。如果向国外保险公司提赔,买方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国外

首先,索赔时效不同。国内保险公司以中保财产公司为例,索赔时效为保单承保起2年内有效。而国外保险公司的索赔时效一般为一年,一年的时间对于那些地处偏远山区且设备量大、超限货物多的用户是十分紧张的。一旦超过索赔期,即使文件齐备、理由充足,保险公司也不再受理。

其次,联系不便。再以中保公司为例,一旦用户发现货损,即可通知当地分公司理赔。而国外保险公司承保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则需由用户通知买方,再由买方通知外商,由外商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通知其保险单上指明的国内检验代理。

如果由用户直接通知报单上的检验代理人检验,那么用户还要为该代理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否则这些检验代理人是不会为用户理赔的。

第三,国外保险公司对提赔文件的要求极为严格,缺一不可,手续也相对复杂。提赔文件除包括正本报单、提单、发票、装箱单外,还应提供理货单、向船方或运输公司的提赔声明函、检验代理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单受益人提出的索赔申请等等及其它保险单上规定的提赔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寄达国外保险公司。一旦保险公司受理,你还应按其要求填写其需来的其他文件并及时寄回,否则国外保险公司仍可以各种理由拒赔。
第2个回答  2011-09-01
一般像这种进出口货物问题,出口方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等等,航空运输海洋运输还有陆上运输的保险承保范围和责任范围不同,所以需要注意的也不同,你得视情况而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04
进出口货运保险是以在进出口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直接业务和代理业务直接业务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直接订立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直接业务按保险合同的不同形式分为逐笔签单业务和预约统保业务。
1简介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是两个重要、易出问题的环节,面对着大浪淘沙的激烈竞争,如何规避风险、决胜于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市场浪潮,这无疑是每一家物流企业都必须面临解决的问题。
“差不多每个物流企业都经历过货损,都给客户赔过钱,只不过多少不同罢了!”一位企业负责人这样感叹。现代物流业的实际运作,增值服务多、供应链因素多、质量难以控制,因而营运风险大,而且这种风险已经大大不同于传统货运业所面临的风险。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

2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人委托代理机构代办保险业务。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一般仅由代理机构代保险人办理业务承保,即完成签单业务。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都需向保险公司投保。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

3损失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的损失又称海损(Average,sea damage),指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也包括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上损失按损失的程度可以分成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凡属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4保险责任期限
按照国际保险业的习惯,海运保险基本险采用的是"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一般附加险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凡已投保海运保险一切险的就无需加保任何一般附加险,但应当说明海运保险一切险并非一切风险造成的损失均予负责。
特殊附加险的海运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达原因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对原子弹、氢弹等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战争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离海轮或驳船为止;如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到目的港的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保险责任自行终止。保险条款还规定,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

5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海运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五项: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恪地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以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6投保指南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当发货人或其他相关利益方有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需要时,应按以下步骤办理保险:
请选择所需使用的条款
(一)进出口货运险:
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2.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3.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战争险条款、罢工险条款
4.邮包险条款、战争险条款
5.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6.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条款
7.ICC(A)、(B)、(C)及战争险、罢工险条款(英国伦敦协会条款)
(二)中国国内货运险:
1.中国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2.中国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3.中国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4.中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5.中国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填写投保单
如为进出口业务,须提供信用证、提单、发票、装箱单、起运通知等资料,并进行风险评估,投保单填写内容包括:保险标的的名称,保险标的的包装情况,保险标的的重量,保险标的的数量,承保险别,使用条款,运输工具,如船舶、火车、汽车、飞机等,其中,如果船舶运输,散装货物须提供船舶的名称、船龄、船级等资料,运输方式如是否集装箱运输、集装箱拼箱运输、散货、件杂货等情况
保险金额 进出口货运险一般按照发票价格加成10%。
中国国内货运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保险价值确定或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若一张投保单投保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时,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必要时,填写投保清单,同时填写保险金额总计。
确定费率
保险公司将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根据承载货物的船舶;根据承保货物的装载与包装情况;根据承保货物航程及起运港(地)及目的港(地)的管理情况;根据市场的竞争等各类情况制定费率。
免赔条件
根据承保的货物的性质、包装、船舶、港口的管理好坏,设定免赔率。
出具保单
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上条件缮制保单,在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出具保单给投保人。特别要说明的是如果货物运输根据信用证进行安排,保险公司将按照信用证要求出具保单。
预约保险
如全年有多次货物运输,且保险都准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可以选择采用方便的预约保险方式,即采用合同方式将全年的货物运输全都纳入保险范围之内,当然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减少的保险公司的展业等费用成本,比较单独出单还能获得更为优惠的保险费率。

7进出口货运险保险金额如何约定编辑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
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出口货运险保险业务
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离岸价格(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运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进口货运险保险业务
进口货运险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
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
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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