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4月份进入广州一家高科技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先签了一年的合同,2011年4月份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3年的合同,本周五的时候总经理突然把我叫过去说要辞退我,原因是因为我的项目基本开发完成了,公司暂时不需要我了!刚签的3年的合同才刚过4个多月,我想问:
1.公司以上面的原因辞退我是否违反劳动法,如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和终止合同我能得到多少补偿金和赔偿金?我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吗?
2.如果公司想找借口辞退我,比如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我,公司是否要提前30天通知我或另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合同呀?我能得到多少补偿金?如果公司以我严重违反用人公司规章制度辞退我我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了?
3.如果公司以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辞退我,我能得到多少补偿金?
请给位人力资源和法律专家帮我解答。万分感谢!
此问题有了新进展:我前几天给公司领导说想继续留在公司,公司领导也同意了,但是公司领导说由于公司最近效益不好,只能先发部分工资,我该怎么办?由于是涉及到工资方面的问题所以我另外开了两个话题,请大家到以下帖子帮我解答!谢谢!
公司拖欠我工资不发,请问我该怎么办?很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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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以我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或者额外支付我一个月工资后,还应该支付我多少补偿金?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何认定?公司还在招人不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吧?如果公司被认定不符合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条件仍然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算违法解除吗?违反解除是不是要支付我三个月的赔偿金?我能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吗?
另外严重违反用人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认定?
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退的,必须要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如果公司对你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且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或者额外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便符合劳动法规定,不需另行支付你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依法进行裁员,必须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缺少其中一个法定条件就是非法裁员,就是非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合同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认定。(1994年9月5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需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 另外,1994年11月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严重违反用人公司规章制度的基本认定条件:(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严重影响生产和工作秩序;(2)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3)浪费原材料、能源,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4)工作态度不好,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损害消费者利益;(5)不服从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作调动及工作安排;(6)盗窃、赌博、损公肥私、打架斗殴以及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而导致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7)工作过程中存在违反操作工作职责或者操作流程,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