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个包工头叫去做临时工的,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在工地做临时工受伤了,由谁来负责呢?”
这种情况是不是该由包工头来负责呢?
这种关系是什么关系呢?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应该找谁负责呢?应该如何赔偿呢?
“临时工”、“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工地受伤”
看到这几个词,深深地叹了一口气,临时派遣的工作,最多最多只能属于劳务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没有任何合同、协议和社保的保护,那么你与单位/包工头存在的只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受伤的话只能被定位人身损害。但可以享有人身损害的相应赔偿,即找包工头负责赔偿。
今天就这个问题,和大家聊一下,劳动关系下工伤待遇赔偿和劳务关系下受到损害应该如何赔偿的问题。
为什么要分开说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工伤待遇赔偿呢?
因为两者是不一样的!
01
劳动关系下的工伤赔偿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了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的,则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劳动法规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正式工与临时工的区别实质上已消失,现在没有正式与临时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长短不同。
所以,按照以前的说法,无论你是“临时工”(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协议书》)还是“正式员工”,只要确立了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了,符合工伤条件,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社保里的一种,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的)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也没有及时为劳动者申报工伤,那么本来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就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身负担。
02
劳务关系下受到损伤
首先需要明确,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简单来说就是:
1、劳务关系的雇员是没有工伤待遇的。
2、雇员发生工伤可以要求雇主提供赔偿,但是雇主不需要负全责。
3、如果是第三人导致雇员受伤的,应该由雇主和第三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A是雇主,B是雇员,C也是雇员,以为C的原因导致B在工作中受伤了,那么此时A和C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的纠纷都比较复杂,所以具体情况需要具体专业分析。而且上面说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工伤方面的区别很大。
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是要清楚自己和老板是什么关系!而且劳动合同、协议之类的真的很重要!!!请大家牢记在心!
在劳动关系调整工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人事工作,正确适用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法律依据方面的区别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当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交叉时的处理: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者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用人方并未与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加以约定时,并不容易区分。尤其是当劳务关系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时,其外观与劳动关系非常相似——都是自然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一方支付报酬。那么这两者应该如何区分呢?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通过以下几个维度对二者加以区分:
(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形象的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表现为劳动者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而劳务关系中,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也正因为如此,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属经济法),而劳务关系则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调整(属民商法)。相较于前者而言,《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
(2)关系的形成条件
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常常表现为: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劳动者投递简历——面试(笔试)——体检——实习——试用——转正。相较而言,劳务关系的形成则比较随意,提供劳务方与接受劳务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
(3)工作内容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往往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构成用人单位业务流转链条中的一环。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所提供的劳务一般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主要依靠提供劳务一方独立完成。
(4)主体要求
劳动关系主体中的“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劳动者”一方为满足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而劳务关系中,并没有这些限制,提供劳务的一方与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同时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引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