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1年10月15日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对方并未和我签订任何劳动合同,等到2011年12月底对方才补签了合同,2012年3月7日,对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现在想知道,根据最新的劳动法,我可以稳拿的补偿金额到底有多少?
1.首先是工作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的工资对吗?
2.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我现在就是属于它解雇我,我也不想继续干了,按照八十七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那么我这个2倍能拿到吗?
3.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个钱我能拿到吗?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们的合同都是在十二月底才签的。
4.另外,我知道试用期也是有保险的,他们十二月才开始给我上保险,请问可以要回来吗?我希望有专业人士可以回答帮我解决问题 针对我每一个提出的问题 是不是能有十足的把握稳赢?
被公司解雇的员工,可以获得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