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对联合承包体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建筑法对于联合体承包(共同承包)行为,有以下要求:
共同承包(联合体承包)是指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这是在国际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可有效地规避工程承包风险。
一、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
作为大型的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一般是投资额大、技术要求复杂和建设
周期长,潜在风险较大,如果采取联合共同承包的方式,有利于更好发挥各承包单位在资
金、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抗风险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髙投资效益。至
于中小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则无需采用共同承包方式,完全可由一家承包单位独立
完成。
二、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
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这主要是为防止以联合共同承包为名而进行“资质挂靠” 的不规范行为。
三、共同承包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
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也规定,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
担连带责任。
共同承包各方应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合作、违约
责任承担等条款。各承包方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现赔偿责
任,建设单位有权向共同承包的任何一方请求赔偿,而被请求方不得拒绝,在其支付赔偿
后可依据联合承包协议及有关各方过错大小,有权对超过自己应赔偿的那部分份额向其他
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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