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任职期间的有薪年假,以及加班时间,公司不愿意补钱,有法律依据吗?

我在广州这间公司工作2年了,有14天的年假以及大概2、3十个小时的加班时间,行政部说公司的政策改变了,一律不肯补钱,我想问下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劳动法有没有哪条条文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
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在我任内的公司员工守则有明文规定,规定年假可以折成现金补贴,但是在离职后,行政部在没有知会的情况下,直接说不补钱了,而且还要修改员工守则,请问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第1个回答  2007-08-03
劳动法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现在暂无具体办法规定)

劳动法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产生劳动争议请在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但一定要搜集好相关证据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7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得到主张的,但是你的离职时间,你们公司年假管理办法,你加班的书面凭证要有哦.
你依赖的是劳动合同,而这些都是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放心吧,可以得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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