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州这间公司工作2年了,有14天的年假以及大概2、3十个小时的加班时间,行政部说公司的政策改变了,一律不肯补钱,我想问下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劳动法有没有哪条条文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现在情况是这样的,在我任内的公司员工守则有明文规定,规定年假可以折成现金补贴,但是在离职后,行政部在没有知会的情况下,直接说不补钱了,而且还要修改员工守则,请问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