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公司恶意拖欠,并且扣除我的全额工资及报销

2015年9月30号从山东中酿食品有限公司离职后公司以市场交接为由一直拖欠我8,9月份的工资与报销共计9900元(扣除一些费用以后),多次对接说好年底发放,直到2016年2月1号,公司发放工资的时候公司丢给我2份罚款单,一份是5200多,一份是6000多,共计11000多,说我工资还不够扣!第一这两份罚款单的存在我一直不知情公司对我刻意隐瞒了。第二,这两份罚单是在我离职后对我进行的处罚。第三,罚款单上只是公司及领导的签字并没有我的签字。第四,两份罚单的金额都是核销费用的额度(在职期间因市场费用的核销延缓了,但并没有给公司及个人带来经济损失,)。综合上述企业的违法行为我应该怎样起诉公司?做何赔偿?谢谢!

恶意欠薪罪,可以报警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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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0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2个回答  2016-02-06
去维权中心!要么就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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