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一款第十款规定的请示的回答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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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1-17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13号 2000年6月5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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