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5条!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这一条到底啥意思? 尤其那句“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对“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如何理解?

【解答】根据司法变更有限原则,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案件的时候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是有一种情况是除外的,例如:甲与乙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公安机关对甲处以500元的罚款,甲认为处罚过重,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乙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过轻,同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此时乙是利害关系人也是原告,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就可以不受司法变更有限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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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第2个回答  2009-01-20
这个利害关系人应该指的是与做出原来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之间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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